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江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县。
被执行人:彭河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江安与被执行人彭河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2020)赣0481民初155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没有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李江安申请执行欠款15175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15175元。经穷尽调查措施,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