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想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21日被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21年2月4日刑满。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2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普安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普安检刑诉(202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想福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8日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想福及被害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8月26日8时许,普安县看守所在押人员陶想福(即被告人陶想福)与谢某在取早餐时,因肢体碰撞发生口角争执,继而发生抓打,在抓打过程中,陶想福用手将谢某打倒,致谢某右脚膝盖受伤。经鉴定,谢某右髌骨骨折之损伤属于轻伤二级。
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同时查明,被告人陶想福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6日被执行逮捕,关押于普安县看守所(案发时关押在0104号室),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21日被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21年2月4日刑满。谢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执行逮捕,关押于普安县看守所(案发时关押在0104号室)。陶想福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审查起诉阶段签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陶想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刑事判决书、拘留证、户籍证明、谢某的住院病历;证人唐某、李某1、周某、付某、李某2、毕某、陈某的证言;被害人谢某的陈述;现场勘查记录、现场图及照片;监控视频;鉴定意见及被告人陶想福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想福因日常生活偶发矛盾纠纷与谢某发生抓打,抓打中将谢某打倒在地,导致谢某受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陶想福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陶想福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陶想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4日起至2022年1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