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周建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水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江山市,系原告母亲。
被告:陆春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审理经过 原告周建军与被告陆春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建军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起诉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建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水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春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建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50000元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以做生意需周转资金多次到原告处借款,2019年12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周建军人民币150000元整(借款期三个月)最晚2月8日还”,但至今未予归还。庭审过程中,原告自认被告归还借款3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陆春辉未进行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认定,被告于2018年10月31日至2019年12月8日期间多次到原告处借款。2019年12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周建军人民币150000元整(借款期三个月)最晚2月8日还”,但除了归还借款本金300元外,余款至今未予归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陆春辉归还原告周建军借款本金149700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陆春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