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某,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桦甸市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杜某,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某,桦甸市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孙某,住吉林省桦甸市。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某、杜某因与被申请人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吉0282民初2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某、杜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刚 审判员    张文亮 审判员    郝振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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