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坪镇西埔汽车汽配厂,住所地:广东省龙门县王坪镇西埔村。
经营者:梁永宁。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河闰(曾用名:梁何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龙门县。
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庄炜琦,广东标远(博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伟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龙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平,广东香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第三人:钟女容,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龙门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坪镇西埔汽车汽配厂、梁河闰与被上诉人黄伟锋、原审第三人钟女容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龙门县人民法院(2020)粤1324民初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上诉人王坪镇西埔汽车汽配厂、梁河闰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坪镇西埔汽车汽配厂、梁河闰撤回本案的上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坪镇西埔汽车汽配厂、梁河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二审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王坪镇西埔汽车汽配厂、梁河闰承担,上诉人多预交的50元,由本院直接予以退回给王坪镇西埔汽车汽配厂、梁河闰。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