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住所地:白山市江源区滨江北街。         负责人:颜博,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亓永胜,系该行职员。         被告:赵中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江源区。         被告:姜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系江源区移动公司职员,住白山市江源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与被告赵中文、姜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在起诉后无法提供赵中文、姜丽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通知赵中文、姜丽应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65元,退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邵长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岳红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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