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剑邑大道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861054991R。
负责人:严耀华,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泉生,系该支行员工。
被告:孟水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诉被告孟水波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以被告孟水波已还清信用卡本息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孟水波的诉讼,系原告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