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许某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纳雍县。

审理经过

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许某华缴纳罚金、缴纳违法所得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黔0525刑初4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许某华应缴纳罚金2000元、缴纳违法所得3000元。因被执行人许某华未按生效判决履行缴纳罚金及缴纳违法所得,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8月5日对被执行人许某华的相关银行账户在5000元内作限额冻结,现被执行人许某华申请解除其银行账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许某华所有的银行账户内银行存款5000元的限额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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