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锦州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任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 被执行人庄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马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刘某,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锦州市古塔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锦州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任某、庄某、马某、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792民初8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任某、庄某、马某、刘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任某、庄某、马某、刘某银行存款17830.8元及利息(以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确定的数额为准)。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本裁定第一项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或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乐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薪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