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江小军,男,****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跃庭,安徽望庭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省行知学校,住所地安徽省歙县黄山东路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02148581508XN。 法定代表人:于日锦,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玉华,该校保障处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周平,安徽九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程忠,男,****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明,安徽谷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申请人江小军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审理中,安徽省行知学校以民工工资的形式已先行支付江小军工程款项45万元,江小军以尚欠民工工资为由申请先予执行,所举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江小军据以申请先予执行的另一事由为欠付购买徽派古建款及因涉案工程借款需返还,该事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先予执行的情形和条件,本院不予支持。故江小军的先予执行申请,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江小军的申请。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叶国强 人民陪审员 汪玉梅 人民陪审员 吴 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江颖莉 书 记 员 凌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