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某,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高某,住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于某诉被告高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2021年5月1日提出申请撤回对高某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48.00元,减半收取3724.0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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