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贾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

法定代理人:贾某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

被告:茜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

被告:柳连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系被告茜某母亲。

被告:安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

被告:郭平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系被告安某母亲。

被告:霍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

被告:霍庆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系被告霍某父亲。

被告;孙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武安市人。

被告:孙志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武安市人,系被告孙某父亲。

审理经过

原告贾某1与被告茜某、柳连叶、安某、郭平利、霍某、霍庆丰、孙某、孙志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贾某1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贾某1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贾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贾某1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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