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焦恩庆,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5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京东检刑诉〔2021〕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恩庆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请求情况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5月19日0时许,被告人焦恩庆酒后驾驶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行驶至本市东城区灯市口大街T10002灯杆处发生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东城交通支队认定,焦恩庆为全部责任。经抽血检测,焦恩庆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27.4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焦恩庆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并具有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焦恩庆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辩称

被告人焦恩庆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焦恩庆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焦恩庆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黄艳淼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佟 飞 书  记  员   李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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