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王国梁,男,1992年10月25日,汉族,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国梁罚金一案,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603刑初10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上述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因王国梁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21年8月1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未能查被执行人王国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1年9月7日,向鹤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鹤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房产及公积金缴纳财产情况,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王国梁名下有房产信息及公积金缴纳情况。

四、2021年9月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由于被执行人王国梁未及时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2021年9月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经调查被执行人王国梁正在服刑。

本案执行标的为2000元罚金,实际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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