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组织机构代码786713482。

法定代表人:李慧。

被执行人:汪沛辉,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汪沛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浙0191民初9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3146.25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诉讼费318元,执行费402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1、2021年2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缴款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传票,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2021年1月28日、2021年3月31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

3、2021年1月29日,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一个;

4、2021年1月29日,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微信财付通账户一个

5、2021年2月3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浙HX××××号车辆;

6、2021年2月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

7、2021年2月1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2021年4月2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出境人员名单;

9、2021年2月8日,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至被执行人户籍地核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10、2021年4月23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终结本次执行预告书,申请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提供本院;

截止2021年4月30日,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33146.25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诉讼费318元,执行费402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浙0191执2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效力。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