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定西市晟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解放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景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宪伟,男,汉族,生于****年**月**日,居民,住定西市安定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朱宣名,男,汉族,生于****年**月**日,居民,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定西市晟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宣名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应执行标的款14670元,案件受理费83元,申请执行费1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在相关财产管理机构查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标的款10元。查封了被执行人朱宣名名下甘A1××××号“奥迪”牌车辆,但未实际控制,处置不能,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朱宣名名下再无不动产、银行存款、金融理财产品、交通运输工具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朱宣名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移送xx机关查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定西市晟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温雅学
审判员 王 贵
审判员 马利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继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