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进仓,男,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统跃、李瑞瑞,江苏四季青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其祝,男,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
审理经过
原告徐进仓与被告王其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进仓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其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进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货款7000元及利息(诉讼中,原告将诉讼请求降低为要求被告偿还货款6000元,并将利息明确自2021年4月27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14年,被告因家中建房需要,向原告购买水泥预制板,欠7000元货款未付,欠款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于2016年11月14日书写欠条一份交由原告保管,后被告仅支付了1000元,剩余6000元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王其祝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徐进仓从事水泥制品销售行业,2014年被告王其祝因家庭建房所需从原告徐进仓处赊购水泥制品,后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11月14日进行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7000元,并由被告王其祝出具欠条一张交由原告持有,欠条载明:“今欠徐进仓现金大写柒仟元正¥7000元,2016年11月14日,欠钱人王其祝”,该欠条中载明的货款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仅支付了1000元,剩余6000元至今未付,已构成违约,被告王其祝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诉讼中,原告徐进仓主张被告王其祝应支付利息(利息自2021年4月27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原告徐进仓关于利息的主张,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对原告徐进仓要求被告王其祝偿还货款6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其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徐进仓货款6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4月27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被告王其祝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其祝承担,该费用原告徐进仓已预交,由被告王其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徐进仓给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方 圆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仲其骋 书 记 员 张宸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