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贵州久同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林,贵州久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岳明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告:吴剑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杨军诉被告岳明明、吴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在接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无正当理由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在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后原告仍未预交。依照《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杨军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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