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政达路6号院6号楼1-15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34440069XB。
负责人邓刚,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佃来,北京因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孙志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孙志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