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惠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碑林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猛,陕西润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旭,陕西润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翟世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富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原告陈惠升与被告翟世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和人工费共计160100元及利息(以160100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4日开始起算,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21年10月1日,为25666.03元),以上本息合计185766.0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向被告供应玻璃和铝塑板,经结算,玻璃款96400元、铝塑板款13700元,共计110100元。后原、被告签订《债权冲抵协议》,约定由陕西聚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代付该笔货款。案外人邓某某将对被告的5万元债权转让给原告,并于2021年5月13日补签《证明》。原告对被告共享有160100元债权,故诉至法院,形成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多个法律关系,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经释明,原告未选择要求本案处理的法律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驳回原告陈惠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7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付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