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席爱梅,女,1964年出生,现居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李中权,男,1945年出生,现居住新疆库尔勒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席爱梅、李中权因诉新疆天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0201民初3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席爱梅、李中权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席爱梅、李中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席爱梅、李中权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富强 审 判 员 石红燕 审 判 员 于新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邱子玲 书 记 员 黄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