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宪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公民身份号码:440××××××××××××*。 被告:梁威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公民身份号码:440××××××××××××*。
审理经过
原告吴宪立与被告梁威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原告吴宪立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宪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宪立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吴宪立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占国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周 莹 书 记 员 李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