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根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乡。
被执行人:孙虎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根宝与被执行人孙虎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宁0104民初125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孙虎威偿还刘根宝借款本金66000元、支付利息6000元,并在上述6000元利息的基础上另行支付利息3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250元。缴纳执行费104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相关法律文书。同时,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不动产等财产信息。我院已于2021年3月12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期限为一年,请于到期前二十日书面向我院申请续冻结;4月21日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卧龙地产证券(数量100)、国电电力证券(数量200),期限为三年,请于到期前二十日书面向我院申请续冻结。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1044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