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罗钟益,男,1978年12月25日,汉族,住揭阳市揭**。
被执行人:李泽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揭**。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罗钟益与李泽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李泽鸿与案外人姚壮娜共有的位于揭阳市东山黄岐山大道邮电宿舍楼A幢202号房屋(产权证号:揭阳市0001224561)继续予以查封,并且同意暂缓处置。另对查询到的被执行人的有关账户予以冻结,并划拨存款16180.64元付还申请执行人,现无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上述执行情况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已对查到财产予以执行,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黄钦填
审 判 员 徐庆辉
代理审判员 方洁群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陈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