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覃保港,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宣县。 被执行人:广西顺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宣县武宣镇。 法定代表人:仇玲,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覃保港与广西顺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作出(2020)桂1323民初256号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一、被告广西顺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覃保港逾期交房违约金18383.96元,此款被告定于2020年5月1日前付清;如未能在约定的时间付清,被告广西顺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直至交房之日止;二、被告广西顺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2020年8月31日对原告覃保港所购买房屋的楼盘建设竣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广西顺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覃保港支付了18383.96元逾期交房违约金。2021年8月10日,覃保港以(2020)桂1323民初256号调解书作为作为执行依据,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本院责令广西顺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其2020年2月10日起至2020年10月8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10984.98元,本院同日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覃保港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覃保港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存在规避法律行为,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桂1323执11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黄锦刚 审 判 员 廖庆丰 审 判 员 陶玉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武毅章 书 记 员 吴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