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王少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清丰县。
被执行人:张国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清丰县。
审理经过
王少兵、张国省罚金一案,清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922刑初23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被告人王少兵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张国省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被告人王少兵违法所得13000元,张国省违法所得12900元,依法予以追缴,追缴后上缴国库。因王少兵、张国省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王少兵、张国省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少兵、张国省正在服刑,未向本院申报名下财产。
二、2021年6月8日起,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计4次。
查明被执行人王少兵、张国省名下无其他存款、工商登记、证券、保险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查明被执行人王少兵、张国省名下无房产信息。
查明被执行人张国省名下有号牌为豫J×××××北京现代牌汽车,已经轮候查封,但未实际控制。
三、到被执行人王少兵、张国省住所地清丰县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等信息。
2021年6月20日,向清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清丰县房地产管理局调查被执行人的名下房产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少兵、张国省名下有不动产权等信息。
四、2021年7月1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少兵、张国省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王少兵、张国省未向本院依法报告其名下财产信息,2021年7月1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少兵、张国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执行标的为4590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45900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王少兵、张国省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以立即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