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履行生效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 被告:张彦平(别名小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告:徐娜,张彦平之妻,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华与被告张彦平、徐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陈永华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永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陈永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永华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亚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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