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易商新程(杭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341952974K,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启迪路198号B1-605-3室。
法定代表人:赵庆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火松、任雯,浙江海贸(杭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郭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原审被告:魏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华伟为与被上诉人易商新程(杭州)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郭峰、魏巍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9民初11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指定审判员舒宁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华伟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华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华伟撤回上诉。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9民初1136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华伟负担。华伟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20元,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办理退费手续。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判员舒宁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骆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