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韶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韶山市厦门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熊杰,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胡宇,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双峰县。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韶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受理。因原、被告双方庭外已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且原告在立案受理后七日内未缴纳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湖南韶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