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文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 原告:韶关市汇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武江区新华南路33号志兴大厦二层(限作办公室用)。 法定代表人:陈文忠。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婧,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长顺,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韶关市天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武江区沐溪大道142号广东丹霞农机有限公司B座综合楼二层西边08室。 法定代表人:李灿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锦宝,广东韶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韶关市汇和投资有限公司、陈文忠与被告韶关市天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韶关市汇和投资有限公司、陈文忠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韶关市汇和投资有限公司、陈文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韶关市汇和投资有限公司、陈文忠撤诉。 案件受理费2166元,减半收取计1083元,由韶关市汇和投资有限公司、陈文忠负担。鉴定费47480元,由韶关市汇和投资有限公司、陈文忠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秦晓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曹梦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