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胡连平,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西峡县。
被执行人:张小远,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西峡县。
审理经过
胡连平与张小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323民督32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张小远偿还申请人胡连平75558元。因被执行人张小远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胡连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二、2021年5月2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1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张小远居住地找寻被执行人张小远,并未找寻到被执行人张小远,经到当地村组调查落实并出具证明,被执行人张小远长期不在家居住。
2021年7月17日,已向西峡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对应的财产。
2021年7月17日,向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西峡县管理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已扣划被执行人张小远住房公积金11000元,且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胡连平。
四、2021年8月3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因被执行人张小远有能力而拒不履行,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将被执行人张小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告知申请人若自行不能搜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进行调查。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64558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张小远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胡连平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