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栾秀芬,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营口市站前区。 申请人:徐兰,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营口市站前区。 申请人:徐则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营口市站前区。 被申请人:张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营口市站前区。 被申请人:高曼煜,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营口市站前区。 被申请人:雒凤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营口市站前区。 被申请人:张帆,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营口市站前区。 被申请人:吴灜,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营口市站前区。 被申请人:营口现代国际名店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新联大街东1号。 法定代表人:李**飞,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申请人栾秀芬、徐兰、徐则民与被申请人张营、高曼煜、雒凤英、张帆、吴灜、营口现代国际名店城置业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经(2021)辽0803民初17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申请人栾秀芬、徐兰、徐则民要求对被申请张营、高曼煜、雒凤英、张帆、吴灜、营口现代国际名店城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在660795.75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张营、高曼煜、雒凤英、张帆、吴灜、营口现代国际名店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60795.75元或查封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鲍海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董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