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馆陶县魏僧寨镇赵官寨村人,住。 被告: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馆陶县魏僧寨镇赵官寨村人,住。
审理经过
原告吴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2017年4月12日,原告吴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吴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