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岳阳市客莱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岳阳市经济开发区青年东路1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2666324028B。 法定代表人:彭世忠。 被告:陈日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 第三人:福建省磐铖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福建省清流县龙津镇城南工业路39号1栋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3054345610C。 法定代表人:陈日尚。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岳阳市客莱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日尚、第三人福建省磐铖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被告陈日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并提交了两份《协议书》(2012.8.25/2012.9.6),协议书载明: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项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岳阳市客莱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其与被告于2012年8月25日签订的《协议书》提起本案诉讼,系合伙协议纠纷。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岳阳市客莱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陈日尚于2012年9月6日签订的《协议书》约定: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项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岳阳市客莱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陈日尚签订《协议书》约定的项目地位于福建省清流县。故本院对于本案并无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陈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敏 书 记 员 刘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