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社旗县桥头镇王陶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桥头镇王陶庄村。
法定代表人:贺**,主任。
被告:相庆五,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
第三人:唐永正,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社旗县桥头镇王陶庄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相庆五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社旗县桥头镇王陶庄村村民委员会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社旗县桥头镇王陶庄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