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魏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被申请人:新茂智能科技(吉林)有限责任公司,住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魏昕与被申请人新茂智能科技(吉林)有限责任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人魏昕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新茂智能科技(吉林)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资金12325.86元进行财产保全并向本院提供了吉高劳人仲字(2021)第116号劳动争议裁决书及法律文书生效证明。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新茂智能科技(吉林)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资金12325.8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查封)的申请,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视为放弃继续冻结(查封)的权利;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