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梧州三条钢带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梧州市新兴二路137-3号(对外加工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619418670T(1-1)。
法定代表人:孙嘉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申德,广西通途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保定,广西通途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广州市盛涵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源北路46号林安货运市场之二十一栋116、117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GP465。
法定代表人:胡建文。
被告:梧州市全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永安路88号第1-1幢一层16号商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MA5KFYK659。
法定代表人:廖海全。
被告:徐石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龙圩区。
被告:何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苍梧县。
审理经过
原告梧州三条钢带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盛涵物流有限公司、梧州市全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何毅、徐石昌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故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梧州三条钢带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10元,减半收取计2305元,由原告梧州三条钢带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