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营业场所:运城市盐湖区红旗东街366号。

负责人:顾某,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某1,山西勇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卫某2。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与被告卫某2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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