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秦国力,男,回族,现住新疆托克逊县。

审理经过

秦国力犯盗窃罪,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的(2016)新0107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综合审判庭于2021年7月5日将本案移送执行局强制执行,执行标的追缴违法所得30,000元。本院于2021年7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秦国力在工行新疆乌鲁木齐光明路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克逊县金桥营业所、托克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托克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勒布依信用社、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渠支行、网络银行有账户,虽账户内资金不足,但本院全部予以冻结。在证券、保险、工商、民政、税务、不动产、车辆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传统查控中,在乌鲁木齐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部门、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发现被执行人秦国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查明被执行人秦国力现在乌市周边打工。2021年7月16日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用惩戒措施。在本院执行压力下,被执行人秦国力给本院承诺分期还款,但无法保证按时履行。鉴于此,本院取消对秦国力的失信惩戒措施,并将其银行账户和网络银行予以解除冻结。本案应当追缴秦国力的罚金30,000元未得到清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秦国力现在外打工,履行能力有限,但能积极配合法院。为促进其积极履行义务,遵守承诺。应秦国力申请,本院将其银行账户和网络银行予以解除冻结。现查明被执行人秦国力现暂无履行能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秦国力采取了限制消费信用惩戒措施后,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克东 审  判  员   徐 岚 审  判  员   阿依丁

裁判日期

二 O 二 一 年 七 月 三 十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梁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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