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执 行 案 件 结 果 通 知 书 李群申请陈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赣0121民初261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现将执行结果通知如下: 2021年5月11日,查封陈文的南昌市青云谱区广州路***号华东装潢建材博览城**号楼***商铺(洪房权证青字第××号)与南昌市西湖区前进路*号*栋***室(洪房权证西字第××号);冻结陈文的中信银行南昌洪都北大道支行账号62×××27(13498.12元)、农业银行南昌高新支行账号62×××77(2.50元)、兴业银行南昌分行营业部账号50×××77(10.71元)、中国银行南昌市广电支行账号20×××80(44992.25元)、招商银行南昌分行洪城支行账号62×××08(10.59元)、建设银行南昌住房城市建设支行账号62×××17(2953.74元)、建设银行南昌香域尚城支行账号62×××55(15041.13元)、工商银行南昌广汇支行账号15×××79(860.09元)。 2021年5月12日,查封陈文的南昌市新建区马兰华苑**栋***阁(面积58.73㎡、办公);查封陈文的赣A×××××号宝马牌小汽车;冻结陈文的支付宝账号20×××34(654.54元)、财付通账号085*********c5(20.58元)、财付通账号77×××47(0.90元)、财付通账号085*********9f(358.76元)。 2021年5月13日,查封陈文的南昌市香域中央*#商住楼商业***室和南昌市天禧小区*#(商业、菜市场)***室房屋(合同编号:******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万利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