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饶阳县。 被告:耿广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大兴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欢与被告耿广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王欢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欢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王欢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何静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盼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