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上海凌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城七路785号B幢302室。
法定代表人:洪文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轶,上海恒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泓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路494号203室。
法定代表人:陈红霞。
被执行人:陈红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上海凌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泓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陈红霞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7101民初5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两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运代理费人民币129,490.94元及违约金(以1,129,490.94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五利率计付)、迟延履行利息。因两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文书确定的相关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现查明:
1.被执行人上海凌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账户、房产、车辆、证券等信息。
2.被执行人陈红霞开设有多个银行账户,但无存款,我院已对上述账户采取冻结措施。被执行人名下网络银行账户内有存款1147.41元,我院已划拨并将上述钱款发还申请执行人。上述账户冻结期限至2022年3月31日,申请执行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冻申请。被执行人陈红霞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等登记信息。
三、赴被执行人上海凌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注册地现场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已经搬离。
四、委托被执行人陈红霞的户籍所在地法院调查其社会保险、公积金缴纳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五、已向两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请求情况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有关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至此,本案债权尚余1,128,343.53元及相应的违约金、迟延履行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