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告:甘肃万淼宏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某。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甘肃万淼宏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李某于2020年9月25日以已自行协商解决,再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415元,由李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于子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芦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