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男,19**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思县。 被执行人:陆**,男,19**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思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赵**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桂06民终15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金额92583.85元,本院已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忠宝与被执行人陆平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不宜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桂0621执818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梁家产 审判员  叶小鹏 审判员  谢金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零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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