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安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澧县经济开发区安福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简泽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南方,该公司员工。
被告:卓尚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是临澧县。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安泰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卓尚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湖南安泰包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湖南安泰包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湖南安泰包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湖南安泰包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