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程翠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佩,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秋阳,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程翠红因与被申请人朱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民终11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程翠红申请再审称,第一,即使认定签订买卖合同为虚假意思表示,涉案房屋物权变动系基于程翠红与朱赬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若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亦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本案适用法律错误。第二,程翠红与朱赬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朱赬提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系赠与,但未提供直接证据予以证实;程翠红系年迈老人,通过口头方式曾多次向朱赬催讨过房款,因双方系祖孙关系,未通过有效方式留存证据。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亦不符合常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程翠红在2014年与朱赬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将系争房屋过户给朱赬。直至2019年,在长达五年的时间内,未有证据显示程翠红曾向朱赬催讨过相关款项。结合公证遗嘱的内容、系争房产系在分文未付的情况下过户以及程翠红曾在微信中作出为了省遗产税而提前将系争房屋给朱赬的意思表示,原审认定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虚假意思表示,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而隐藏的赠与的民事法律行为未违反相关的强制性法律、法规,系有效的法律行为。原审认定符合法律、法理,并无不当。综上,程翠红的再审事由不成立,不符合再审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程翠红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 洁 审判员 李 烨 审判员 陈卓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狄 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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