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武县中发建筑器材租赁部,经营地湖南省临武县舜峰镇新屋场环城北路。 经营者:易中根。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段自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 原审被告:衡南县大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南县洲市乡政府机关院内。 法定代表人:罗积友。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临武县中发建筑器材租赁部因与被上诉人段自力,原审被告衡南县大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2021)湘1025民初69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临武县中发建筑器材租赁部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临武县中发建筑器材租赁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临武县中发建筑器材租赁部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黄永文 审 判 员 陈 学 审 判 员 眭 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古凯乐 书 记 员 朱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