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肖斌,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务川自治县。 被告:雷江顺,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务川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肖斌与被告雷江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2021年5月11日,原告肖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肖斌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肖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穆 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露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