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大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长松路7959号鲁发名城98号楼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797326461M。
法定代表人:石仕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绍亮,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蒋鑫,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潍坊市潍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大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蒋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大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绍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山东大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费、水费(从508立方到1469立方)、生活垃圾处理费、违约金等共计8047.8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与原告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提供了协议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但是被告无正当理由,从2016年10月1日起违反协议约定拒不缴纳物业费、水费、生活垃圾处理费等相关服务费用。另协议违约条款约定,逾期不缴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的,应从逾期之日起按照每天千分之三缴纳滞纳金,因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金。经原告多次催缴相关费用,被告均置之不理。
被告辩称
被告蒋鑫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蒋鑫为潍坊市潍城区鲁发名城德胜郡小区12号楼1-601室房屋业主。2009年7月12日,原、被告签订《山东大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居住的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按约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多层按.04元/月/平方米收取。业主每月10日前交纳费用,逾期按每天千分之三交纳滞纳金。合同第六条约定,由原告代收水费、电费、燃气费、暖气费等费用。2012年9月13日,潍坊市潍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作出“关于潍坊大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鲁发名城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的价格认证报告”(潍城价认物字[2012]04号),评定该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为二级,多层住宅服务收费基准价为0.50元/平方米/月,高层住宅服务收费基准价为1.15元/平方米/月,浮动幅度为±20%以内(含20%)。2016年12月21日,潍坊市潍城区物价局出具“潍坊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备案同意书”一份,载明项目名称为鲁发名城,审核收费标准为多层住宅0.6元/平方米/月。2017年9月22日,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潍坊市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办法》(潍政办发[2017]37号)文件,规定居民垃圾处理费收取标准为10元/户/月。原告主张被告欠原告自2016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3773元(123.3平方米*0.6元/平方米/月*51个月);欠水费3267.4元(水表数自508-1469);欠自2016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垃圾处理费54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山东大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关于潍坊大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鲁发名城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的价格认证报告》《潍坊市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办法》《潍坊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备案同意书》、被告蒋金交纳物业费、水费、垃圾处理费的收款收据复印件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成立,原告为被告所在的小区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及代交的其他相关水费、垃圾处理费等费用。被告蒋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主张被告欠自2016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3773元、水费3267.4元、垃圾处理费540元,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虽从法律角度作出以上裁判,但本院在审理原告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原告与业主产生纠纷的原因很多时候是原告的服务欠佳,对业主提出的意见不能及时有效的给予反馈和处理而引起业主的不满。原告作为物业服务机构,理应与业主保持融洽的关系,对业主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应当及时反馈,积极改进。并应从此类纠纷中吸取教训,继续改进工作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增强业主的满意度。
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被告之所以未如期交纳物业费等费用,是因对原告服务不满,并非无故拒绝交纳。因此,在本院作出裁判后,被告若仍然拒交,原告可按利息损失计算违约金,即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4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蒋鑫支付原告山东大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3773元、水费3267.4元、垃圾处理费540元,合计7580.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若被告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应以未付欠款为基数,自本判决生效的第十一日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4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蒋鑫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