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山西大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大宁县东街**。
法定代表人:冯军鹏,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冯惊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宁县人,现住陕西省西安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山西大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冯惊奇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于2020年10月28日发出(2020)民督72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冯惊奇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在送达被申请人前,申请人山西大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西大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0)晋1030民督7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349元,由申请人山西大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